{{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於109年3月18日公告修正,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4832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修正係新增酒精、領有藥品許可證之乾洗手、額溫槍及第二等級N95口罩防疫物資。
三、檢附旨揭公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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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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