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護理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9005680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0056809A00_ATTCH3.pdf)
主旨:檢送「有關教育部提供各級學校備用口罩使用原則調整」通報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0063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學校護理人員及司機之健保卡毋須再行註記口罩領用紀錄,惟目前口罩係屬重要之防疫物資,在現行口罩實名制可公開供國人購買之前提
下,自109年4月9日起,成人每14天可購買9片,爰請學校考量整體資源有限,該部配發之口罩務必撙節使用,並造冊登錄以備查核。
三、檢附教育部通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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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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