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訓育組長|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109年4月15日交航字第10950042561號函暨本府109年4月20日府交運字第10900614331號函辦理。
二、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請各級學校廣為宣導。
三、檢附交通部來函及公告。
{{ $t('FEZ003')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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