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護理師|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該部於109年8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1520號公告修正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8732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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