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護理師|
主旨:有關學校工作人員,未完成COVID-19疫苗第一劑接種或未
滿14日者,應提供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等措施,
其後續衍生快篩陽性教職員配合PCR檢測等候期間假別、代課費用及快篩試劑費用支付等問題因應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708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10年8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5137號函,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並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及所屬國私立學校落實執行各項防疫措施。依前開防疫管理指引,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0學年度開學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或首次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PCR檢驗為原則。
三、基上,學校工作人員進行快篩結果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學校應逐次留存紀錄。如有經快篩呈現陽性者,應先通報學校,並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辦理,後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PCR檢測及等候採檢期間之相關事宜,同意學校核予公假,其教師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安排適當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本府提供快篩試劑使用,以備用為原則,除有特殊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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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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