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護理師|
主旨:有關視力篩檢異常學生之矯治或轉介治療,請學校加強宣 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84909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前以109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4825號函 (諒達),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學生近視應就醫治 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 (不能控制度數)。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 視力任一眼低於0.8(含0.8)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 之學生,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三、爰上,請學校落實正確視力保健觀念,以維護學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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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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