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護理師|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 理辦法」、「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 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64530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影本函文、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 法公告、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修正總說 明、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應置 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公告、應置有自動 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應置有自動體 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對照表各1份,另衛生福 利部已載於該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 /)「最新消息>公告訊息」及「法令規章」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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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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