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護理師|
主旨:重申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規定設置健康中心並給予獨 立空間,且學校護理人員應專責學校衛生專業工作,避免 專(兼)任行政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75947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衛生工作含健康環境、健康 教育及活動、健康服務等面向,學校應據以執行餐飲衛生 管理、飲用水管理、健康飲食教育、學生健康檢查與管 理、慢性病防治、傳染病防治、緊急傷病處理等工作。 三、次查「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第8點規定,考 量處理緊急傷病時應有清潔環境,及事後避免造成污染, 並於施行健康檢查時確保個人隱私權,健康中心應為獨立 空間。
四、綜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學校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為獨 立空間,以確保施行檢查或執行業務時,維護學生個人隱 私;其相關器材及各項內容物,應妥善管理,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隨時維護及注意有效期限,以發揮 功能。
五、另為落實教職員工生之健康照護,並因應學校緊急傷病處 理,應避免學校護理人員專(兼)任行政職務,以落實學校 衛生專業(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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