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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 $t('FEZ002') }} 護理師|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號公告修正(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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