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 說明: |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12月4日客會語字第11467010013號函及本府114年12月16日府民客字第11402026871號函辦理。 |
| 二、 |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及提升其客語服務量能,依據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 三、 | 實施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兼任、代課、代理教師)、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以下簡稱軍公教警人員)。 |
| 四、 | 補助原則: |
| (一) | 全國軍公教警人員凡報名客委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每人補助報名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
| (二) | 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曾受補助之軍公教警人員,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申請人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受有補助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申請補助;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
| 五、 | 收件資訊: |
| (一) | 收件期限:請各校所屬之校內教育人員(含兼任、代課、代理教師)、教保服務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於日程表內各梯次考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府教育處課發中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
| (二) | 欲申請者需檢附相關資料並核章如下: |
| 1、 | 各級別客語能力認證准考證(須加戳到考證明章)。 |
| 2、 | 領款收據暨切結書(如附件2)。 |
| 3、 | 檢核清冊(如附件3)。 |
| 4、 | 本市經費申請暨經費請撥結報表(請使用附件空白檔),以上資料各一份,請依收件期限完成辦理。 |
| 六、 | 另依據旨揭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有關國立及私立學校則由各校自行彙整資料後逕向客委會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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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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